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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税收分國家和地方兩級徵收,其中土地使用税屬於地方税種,由地方徵收和管理。各個地區可以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物價水平、土地供求關係等因素,制訂當地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那麼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小編結合當地政策和大家講一講。

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一、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行政區劃的調整,株洲市原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税額和徵收範圍已不適應新的要求,在執行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矛盾。按照省財政廳、省地税局的要求,市財政局、市地税局相關工作人員走訪企業和相關單位聽取意見後,制定了調整方案。

原有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等級分7級,每平方米分別是2、3、4、6、8、12、16元。新的調整方案明確,株洲市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級劃分為5 個,税額標準分別為每平方米7級6元、6級8元、5級12元、4級16元、3級20元。各縣市的城鎮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級税額標準和徵收範圍也進行相應調整。

二、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是誰?

在開徵土地使用税的地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納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和其他單位;所稱 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三、哪些情況可以減免土地使用税?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88)國税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 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 依據確定;具體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3、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税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税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由此可見,株洲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株洲土地使用税的徵收進行了調整,其中税率由七級調整為五級,從最低的每平米6元到最高的20元不等。另外,株洲市企業興辦學校、幼兒園、醫院的,可以減免或者免徵土地使用税,這個需要企業在繳納期限之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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