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監護人的具體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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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證監護人的具體作用是什麼?
監護人必須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盡到保護責任:在監護期間,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監護不力、不盡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可以訴訟要求解除其監護職責、並賠償被監護人的損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房產證的有什麼特點和作用?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綜上所述,房產證是關於商品房產權的最重要的憑證,房產證上監護人的作用是為了確保產權安全,這也是監護人代替子女保護財物的一種體現。當然,儘管有些房產證寫有監護人的信息,但是父母也不能隨意對房產進行處分,變賣。否則造成的損失應該向子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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