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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的法律規定以及與定金的區別

訂金的法律規定以及與定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看似相近,但一字之差卻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質。訂金視為預付款,而定金具有擔保效力,收定金一方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雙倍返還,付定金一方違約,可能導致無法要求返還定金。以下,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訂金的法律規定以及與定金的區別。

訂金的法律規定以及與定金的區別

一、訂金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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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訂金不具備定金性質,從法律上來講,即使訂金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也應予以退還。

二、訂金與定金的區別

“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先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收取定金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支付定金方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

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收取訂金方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支付訂金方違約時,可以與收取方協商解決並要求其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訂金並沒有擔保合同履行的職能,而只是作為預付款項,可以衝抵合同價款。而定金更多是雙方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約定的,違約一方將承擔後果。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總結的定金和訂金相關的法律知識,若您還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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