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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的期限

法院執行的期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院執行的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受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一般是6個月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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