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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須雙方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對價債務。確定是否形成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關係,應基於以下事實:
①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
②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③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性和牽連性。
2.須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行給付義務。
3.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按照約定正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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