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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開庭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開庭的規定是什麼

法院開庭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1、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2、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其中包括開庭時間。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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