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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標籤標註規定

散裝食品標籤標註規定

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後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籤,並標註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經營者應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地獲取上述標籤。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散裝食品標籤標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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