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農村宅基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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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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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
根據村民家庭人員和本村建設用地使用情況確定:
(一)1-2人户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
(二)3人及以上户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
(三)原址改建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其中建築
佔地面積根據具體地塊的規劃技術要求確定。
農村宅基地面積規劃審批標準:
(一)村(居)民建房建築佔地面積不大於批准建房用地面積 的80%:
(二)新批宅基地建房的建築面積不大於250平方米;
(三)原址重建的建築面積在符合規劃技術標準的情況下不大於300平方米:
(四)建築層數不超過3層,建築高度不大於10.5米,屋頂坡度不大於30度。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農村宅基地超佔面積的話應屬於違規建築,應該拆除的,多餘的面積歸還集體,但在面積標準這塊我國尚缺統一的規定。如果您在建造房屋的時候還是需要注意規劃好面積,萬一需要拆除也是比較麻煩的,其他問題請登陸律師365網站詳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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