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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還能拿到拆遷獎勵費嗎?

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還能拿到拆遷獎勵費嗎?

一、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還能拿到拆遷獎勵費嗎?

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還能拿到拆遷獎勵費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過了拆遷獎勵的期限,被拆遷人能不能獲得獎勵,要依據具體的獎勵辦法而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拆遷獎勵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的,是指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進行獎勵的情形。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標籤: 獎勵 期限 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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