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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應從徵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被徵收人應從徵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一、被徵收人應從徵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被徵收人應從徵地公告中看懂哪些信息

徵地過程中的三次重要公告,即擬徵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深刻影響着被徵地農民在徵地拆遷中能否充分實現自身合法權益,對於這三份徵地相關公告,被徵地農民應當關注哪些相關內容,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

第一次公告:擬徵地公告

根據《土地管理法》、《徵用土地公告辦法》及《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等的相關規定,擬徵地公告系由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擬徵收土地所在集體經濟組織(鄉、鎮、村、組)範圍內發佈的公告。

該份公告中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民擬徵收土地的四至範圍、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徵地用途等,並告知被徵地農民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存在異議時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對被徵收人來説,見到這份公告後應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被徵地農民要注意,自該份公告發布起,擬徵地範圍內就不得再進行搶建、搶種、房屋改建擴建等禁止行為了,因以上法律禁止行為新增的地上附着物等在正式徵地時將得不到相應補償,被徵收人因此投入的時間金錢等承受的虧損將由被徵收人自己承擔。簡而言之,在看到擬徵地公告發布後,被徵收人就不能通過搶種搶建等行為試圖提高徵地拆遷補償了;

第二,被徵地農民要注意公告發布的主體和內容。如我們上文所説,該份擬徵地公告的發佈主體是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如果公告是由村委會等以自己名義發出的,被徵收人就要提起警惕,確認土地徵收行為是由誰主導的,是否屬於違法徵地。公告中是否明確列明擬徵收土地的相關情況、被徵收人的權利義務和可選擇的救濟途徑,也影響着被徵收人權利的充分行使;

第三,被徵地農民要注意公告發布的時間。擬徵地公告屬於徵地報批前置程序,它的發佈應當是在依法進行徵地報批前進行的,否則就有可能存在徵地程序違法問題。擬徵地公告發布時徵地尚未審批,土地徵收工作也並未正式開始,是對擬被徵地範圍內的農民朋友的一次事前告知,此時如果有農民朋友自家土地房屋權屬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當及早解決。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地公告中提及的徵地範圍、用途、擬徵地補償標準等有異議的也可以行使自己的意見權和聽證權利。

第二次公告:土地徵收公告

本次徵地公告是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在被徵地範圍內進行發佈的,此時徵地審批手續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已經獲批完成,發佈公告的權責主體應予批覆文件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此時徵地工作已經正式展開,公告中對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及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都應進行具體説明。

見到該份公告後,被徵地農民要注意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持相應的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申明並確認自己有接受補償安置的權利。

如果有農民朋友發現土地徵收公告內容中與徵地批覆批准徵收土地的範圍、用途、面積、補償標準等內容不符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提出異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簡而言之,當被徵收發現自己看到的土地徵收公告內容有缺漏或錯誤,或根本沒有看到徵收土地公告的,徵地程序很明顯存在違法問題,被徵地農民可以拒絕簽字交地。如果徵收方有強徵強拆行為的,被徵收人也可以委託專業徵地拆遷律師介入通過法律途徑及早開始維權。

第三次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如果説之前的兩份公告都是在為徵收補償安置程序打基礎,那麼這份公告內容對被徵收人接受補償安置的權利的影響無疑更加具體和深遠。

根據《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綜上所述,在徵地的過程當中會進行三次公告,而且每一次公告需要注意的內容都是不同的,而被徵收人需要從每一次公告當中注意公告發布的主體內容,和其發佈的時間,還要對徵地的範圍和補償標準等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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