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轉讓的規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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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轉讓的規定包括哪些?
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召集村民會議,應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二、集體土地怎麼進行轉讓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原則上不允許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當符合土地規劃並且依法取得建設集體土地的企業,因破產或兼併等情形致使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的都是可以轉讓:
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集體土地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説的集體土地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
以集體土地轉讓使用權交換方式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某一財產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財產權益或其他財產。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要被嚴格的限制的,此時我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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