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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農村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農村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農村耕地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目前農村的土地主要存在這樣的矛盾,一部分有地的農民不種地或者根本不會種地,而另一部分想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業大户卻發愁拿不到地。為了促進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農村的土地目前實行的是三權分置的策略,將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經營權三者分離,土地可自由流轉,普通農户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如果自己不願意種地,就可以將土地流轉給農業大户,享有土地的經營權。

二、新土地使用法關於耕地保護的規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 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農村的這些村民們對耕地的使用年限不會不清楚,這個跟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時候,在合同上肯定會有相關的條款。儘管農村的耕地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但是,現在農村土地的流轉政策也在一定程度,盤活了對農村土地的使用,對發展農村經濟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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