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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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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很多人為了改善住房環境。會回農村進行建房,而有的會承包土地,通過出租,轉讓,或者流轉土地經營權。那麼大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瞭解又有多少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户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係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範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註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願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户。

第二十條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後,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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