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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有什麼條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有什麼條件

我們都知道,個人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出租是可以獲得一定收益的,特別是土地所在地處於繁華的商業地段,地段越好預示着收益越高,但是土地使用權不是可以隨意轉讓的,那麼,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有什麼條件?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條件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有什麼條件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並依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法律特徵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注意問題

(1)出租人必須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

(2)出租人應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同土地使用權同時租賃。

(3)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4)承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出租人應當辦理登記。

相關法律土地使用權出租的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

通過以上閲讀,相信大家對於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有什麼條件應該已經有所瞭解。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是要出租人與承租人依法簽訂租賃合同的,簽訂而且合同簽訂以後,合同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而且合同的簽訂不得違背國家法律,這樣對合同雙方的權益都是有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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