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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由哪個機關發文?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由哪個機關發文?

大家知道,我國實行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因而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公民對土地只是擁有使用權。我們所熟悉的“徵地”,就屬於收回國有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形式。那麼,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是什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是由哪個機關發文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由哪個機關發文?

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應由哪個機關發文

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需收回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收回。縣級核發的土地使用證需收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收回,相關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七條規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二、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通過以上的回答,大家應該已經知道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是由原土地登記機關發文的。符合收回國有土地條件的有五種情形,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規劃需要、使用期限屆滿、停止使用、經核准報廢,如果是前兩種情形,國家需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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