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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補償

違章建築補償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財產權。因此,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並不意味着對拆除違章建築使用的材料也不給予補償。
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
(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拆遷人拆除違章建築時,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準補償違章建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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