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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築拆遷補償是否有補償

臨時建築拆遷補償是否有補償

對於超過了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由建設者在限期內拆除,在徵收時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未超過批准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的補償,應按已使用期限的剩餘價值參考剩餘使用期限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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