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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是如何去規定的?

債權人撤銷權是如何去規定的?

債權人撤銷權是如何去規定的?
律師解析: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債務人有償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原本與債權人的利益無關,但是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惡意低價處分,就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如果受讓人對債務人低價處分財產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構成惡意,因此,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的低價處分行為,保存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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