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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財產被查封時抵押權人的債權如何確定

最高額抵押財產被查封時抵押權人的債權如何確定

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避免抵押權人因不知道查封、扣押的事實而導致權利被損害,民法典第423條規定抵押權人的債權可以延續到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這一規定認可財產被查封后,最高額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前,其債權增加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財產被查封時抵押權人的債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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