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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證據需要哪些?

行使代位權證據需要哪些?

一、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行使代位權證據需要哪些?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行使代位權證據需要哪些?

(一)由於代位權訴訟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係,舉證問題相對複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而債權人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舉證責任,首先,債權人對代位權訴訟中存在的兩個合法債權關係必須舉證證明,這裏的“合法”是法官在審理中應該重點審查的一個關健環節,看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這兩個債權是否有不合法的債權,比如賭博債權,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那麼債權人就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因此,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是否是合法的兩個債權關係,這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首要條件。

(二)其次,債權人拿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證據,這裏審查證據,我們認為應注意這幾個方面:

1、是不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只要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就即可。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看債務人是不是構成“怠於行使”的條件,如果債務人拿不出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書面證據,比如法院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決定書,那麼法官可以認定債務人就構成“怠於行使”。

3、是不是要求債權人拿出具體的給自己造成損害的證據呢?我認為,如果要求債權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債權受到了具體的實質性的損害,這對債權人來説是很不公平的,這也違背了我們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債務人未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實現,便可視為債權人的債權受到了損害,不必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

在法庭的代位權訴訟過程中,行使代位權證據的提供是非常重要的。代位權行使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合法的債務,且債權已到期、債務人不行使自己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等等,債權人在舉證的時候,只需要找出可以證明這些條件存在的證據即可得到法律的支持,從而行使自己的代位權。

標籤: 代位權 行使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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