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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履行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大家對這個的理解,應該不是很多。一般是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中債務人如果發現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改變的,能夠主張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沒有按照要求的,可以拒絕履行的權利。那麼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履行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是什麼?

一、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如發現對方的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債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等情況,以致可能危及債權的實現時,可主張要求對方提供充分的擔保,在對方未提供擔保也未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履行。

(一)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特徵

1、不安抗辯權適用於異時履行的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負債務,存在先後履行債務的問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適用於單務合同,不適用於同時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權利,着重於保護履行義務在前一方的利益。

2、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未屆履行期限。不能對待給付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不是一種現實,不必到對方已經支付不能時才允許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履行一方的不能對待給付,並非履行期屆滿時的現實違約,它所直接侵害的權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期待。如果這種侵害期待債權的行為不加以調整糾正,持續到履行期屆滿,便成為現實違約。

3、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危險。這裏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嚴重喪失商品信譽或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

4、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則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將受到保障,不會受到損害,所以合同將繼續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二、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有哪些

1、不安抗辯權

我們在簽訂合同之後,有享受不安抗辯權的權利,這項權利也顯得尤為重要,但是,享受不安抗辯權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疑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2、成立條件是: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我們知道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如果先履行債務的一方,證明另一方有喪失商業信譽的或者是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等不良行為的,請求中止履行。

標籤: 履行 不安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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