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

連帶責任的擔保時效

連帶責任的擔保時效

擔保法實施後,有關向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效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分歧,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請問,依前款規定,債權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則債權人向該連帶責任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是否從主張之日起為二年?並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的擔保時效

對上述問題,目前法律對此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據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從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原則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以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免責。即債權人的權利就消滅了,債權人不僅喪失了勝訴權,而且也無權再起訴保證人。從這個意義上説,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第二款都是對除斥期間的規定。除斥期間與訴訟期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或延長。而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如果債權人在一般責任保證期間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那麼,債權人在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如何適用法律呢?

因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即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出要求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故依據民法通則中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和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原則,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了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主張,則適用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債權人向該連帶責任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從主張權利之日起二年。

對全文進行了閲覽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法律中規定的連帶責任的擔保時效有多長了吧,通常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要是約定了保證期間的話,那麼就應該是保證期間到期後的6個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zhaiquan/zhaiwuzhaiquan/g8rp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