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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債務糾紛

法院執行債務糾紛

法院執行債務糾紛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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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法院怎麼執行

需要原告拿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案件分到執行法官名下後,一般採取以下執行措施:

1、通知被告本人或公司,讓被告自願履行。

2、雙方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少支付一部分債務。

3、將被告本人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4、查詢被告本人或公司的財產,如銀行卡、房產、車輛、股權等,通過劃撥、查封、凍結等強制手段,執行被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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