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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債權債務的做法是什麼?

清理債權債務的做法是什麼?

一、分公司債權債務清算規定是什麼?

清理債權債務的做法是什麼?

清理債權債務的做法是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查工商檔案,檔案中應該有該單位債權債務承受人,否則工商部門不會核准註銷的。可以要求債權債務承受人承擔責任。

二、企業註銷後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一旦註銷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換言之,公司一旦註銷登記,公司就不復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張權利了。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申請公司註銷登記做了嚴格的規定,除非因合併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註銷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謂清算,就是通過一定程序了結公司對外所有的法律關係,並在清償所有債務後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就是由清算組核實債權並進行清償,清算組應在清算期間通知、公告債權人,由公司的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後,才可以申請註銷登記。

公司註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註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這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並不衝突。如果股東履行了清算義務,那麼無論公司是否有足夠的財產能夠清償其債務,都不應追究其股東的責任,這正是有限責任本來的結果。但由於股東未完全履行清算責任,導致原告未能申報債權和參與清算。如果該公司清算的結果還有剩餘財產,則被股東分配;如果該公司資不抵債,則本應按比例受償的財產被其他債權人分走。兩種情形最終均導致原告債權的不能受償。而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正是由於股東未履行通知義務。對此應承擔的責任不再是一般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而是形成的賠償責任。

同時,新《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下的社會,企業如果註銷的話,那麼關於企業的一些債權和債務問題,可能是需要予以清算的,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同時還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具體的做法就是需要重新進行幹部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債權人可以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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