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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無因管理在生活中是經常發生的,和拾得遺失物的內容有很大的相似之處,所以也是很多人容易弄不清楚的兩個內容,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物品是沒有佔有的意思的,並且是為了物品的所有人的利益考慮為其保管的,所以有無因管理產生的管理費等問題,涉及到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無因管理之債的概念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係。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並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於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範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範圍只限於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1]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即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無因管理之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項,也可以是非財產的事項,但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對象: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發生債的關係的純倫理的事項,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或經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

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如將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而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他人避免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二)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態是專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人在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同時,為自己的利益實施管理或服務行為。

例如:甲、乙兩人的房屋相鄰,乙的房屋着火,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撲滅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為目的雖然是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撲滅大火的行為則屬於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屬無因管理。

這裏的利益,既包括無因管理行為使本人取得某種權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間接受益。此處為他人謀利益,應根據一般社會常識判斷。如果按照一般情況認為屬於謀利益之行為,而實際結果並未使得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費用。

又如:甲根據天氣預報,知道颱風來臨,看到鄰居乙家的房屋無法抵擋,遂為之支付費用若干予以修理,但颱風來後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為雖然沒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有無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負有義務而管理人認為沒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本無義務而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三、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無因管理的行為涉及到兩個債務內容,一個是管理人依法應該支付給物品所有人的債務,就是將管理事物所得到的收益交付給所有人的債務,還有所有人應該支付給管理人的債務,即,管理人沒有法定的義務管理物品,從而支出的費用由所有人支付給管理人。

標籤: 管理 之債 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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