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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有嗎?

簡單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有嗎?

一、簡單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有嗎?

簡單之債和特定之債的區別有嗎?

簡單之債和特定之債是有區別有的;

1、特定之債是“種類之債”的對稱。又稱“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給付為標的的債。特定之債的標的物在債發生時即已存在或已確定,具有單獨特徵。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確定的標的物滅失,特定之債的債務人不得以其他實物或金錢相頂替,也不得以賠償損失來代替債的履行。除法定或約定外,特定之債發生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即轉移,因而風險也隨之轉移。

2、簡單之債是“選擇之債’’的對稱。又稱“不可選擇之債”。內容明確規定債務人只能為或不為一種行為,沒有選擇餘地的債。發生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決定當事人只能為一種行為,沒有選擇的餘地。

二、簡易之債所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在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

債的履行上有可選擇性,是指在債的成立之始就有兩種以上的履行可供選擇。可供選擇的數種履行,可以是標的種類上的不同,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可以是標的物的不同,或勞務的內容不同;也可以是履行時間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點的不同。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諸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

第二,須於債的履行標的特定後才能履行

與之相對應的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的履行標的雖有數種,但當事人只能從中確定一種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標的確定後當事人才能履行債。如無須確定債的履行標的就可以履行,則該債不為選擇之債。

三、特定之債的特點有哪些?

特定之債發生在以交付財物為給付形態的債權債務關係中,特定之債有以下幾個特點:

在特定之債,標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後,債權人或債務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交付特定物的權利,債務人也負有交付此特定物的義務。

在特定之債,當標的物滅失時,發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滅失,則債務人的給付義務消滅;如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滅失,則債務人交付特定物的義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義務。

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特定之債,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自債的關係成立時起所有權即移轉於債權人,這時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也自債成立時起轉移於債權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簡易之債和特定之債是屬於兩種不同的債務,簡單之便只要存在標的無法履行,那麼就為履行不能,從而需要承擔履行不能的原因;而對於特定之債因不可歸責債務人的原因而毀壞的,那麼債務人就會免於給付義務。

標籤: 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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