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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保債權人是什麼 什麼是債權

無擔保債權人是什麼 什麼是債權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債權和債務。很多人對於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不理解。那麼什麼事無擔保債權人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收集了無擔保債權人是什麼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夠解決您的疑惑,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什麼是債權?無擔保債權人是什麼?

一、無擔保債權人

無擔保債權人是指擁有的債權是債務人沒有對其債務設定任何保證的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是一種相對於公法上債權的私法上的權利。

無擔保債權人是和有擔保債權人相對而言的。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規定如下:(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二、債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按照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合同之債、單方允諾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等。

按照債的設定及內容是否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可劃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物的不同屬性,債可劃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按照債的主體雙方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劃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同狀態,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按照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在兩個相互關聯的債中,根據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債和從債。

按照債務人所負給付義務的不同內容,債可分為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

債的擔保,是指為確保債權得到清償而設立的各種法律措施,有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前者指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總擔保。特別擔保就是通常所説的擔保,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反擔保等。

三、無擔保債權

無擔保債權指沒有特別擔保的債權。

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並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人的保證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且經訴訟或仲裁後仍不能實現債權人債權時由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我們知道了債權人是分為擔保債權人和無擔保債權人,在法律上兩種債權人在債權和債務方面具有不同的職責規定。如果您還對此問題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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