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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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無效後如何處理
1、借款人返還借款
借貸合同無效後,當事人依據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2、折價補償
不能返還或者不需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追繳財產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有什麼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借款合同無效需要返還財產,還要賠償損失。合同無效和合同可撤銷產生的原因不一樣,認定的程序不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絕對無效的情況,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未被撤銷的條款依然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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