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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借條能否把抵押物拿回來?

寫了借條能否把抵押物拿回來?

一、寫了借條能否把抵押物拿回來?

寫了借條能否把抵押物拿回來?

1、寫了借條不一定可以把抵押物拿回來,具體是否可以被要回來,由書寫借條者與對方協商確定,

可以用來作為抵押的物品包括:提供抵押的人所有的房屋、汽車、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等有一定價值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用其僅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則法院因考慮到債務人及其家屬應有居住之處,從而會導致難以執行的問題,最終讓債權得不到受償。所以,當用房屋作抵押時,最好了解清楚其是不是僅有一套房屋,如果僅有一套房屋,應考慮其用其他財產或者其他擔保方式來擔保債權。

2、另外,抵押物品的價值應小於借款的額度。同時應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用於抵押的東西,包括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

用於抵押的物品首先應歸提供抵押的人所有。如果該抵押的物品不屬於提供抵押的人所有,會被認為抵押無效。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困難。

二、抵押與質押有什麼區別

1、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佔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説,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2、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

相對於借款者並不能提供擔保的情形,那些能夠提供抵押物為借款做擔保的借款請求更同意被其他公民、或者是單位受理。這些抵押物,在借款還清之前,可能由借款者自己持有,也有可能由出借者保管,對於約定由出借者保管的情形,出借者需要需要在保管期間妥善安置抵押物,否則可能會引起另外的民事糾紛。

標籤: 抵押物 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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