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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起訴債務人夫妻

民間借貸起訴債務人夫妻

民間借貸起訴債務人夫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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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債務人是否可以提前還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確定的法律原則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逾期還款的情況保護債權人的逾期利息權,同時,為了營造良好的社會關係,法律是提倡並且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所借款項的。根據《規定》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在一般情況下法律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但是限定條件是當事人對還款日期沒有特別的約定。如果借貸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日期做出了特別的約定不允許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約定的合同條款要優先於法律規定的條款適用,所以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按照約定不能在債務到期之前償還借款,否則構成合同違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就提前還款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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