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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能否放棄抵押權和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權人能否放棄抵押權和抵押權的順位?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抵押權人能否放棄抵押權和抵押權的順位?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該條規定包括在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抵押權作為抵押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從而放棄其債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不行使抵押權或者怠於行使抵押權的,不得推定為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不必經抵押人同意。

第二,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在先的順位。同一抵押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人,抵押權順位在前的,其清償順序亦應在前,即優先於其他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人受償。但前位抵押權人可以放棄其順位,讓其他原順位在後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第三,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當抵押財產上有數個抵押權時,抵押權人的順位以及抵押人擔保債權的數額不是不可變動的,但必須經過協議變更,而且要考慮不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

如果當事人可以協議將第四順位的抵押權變更為第一順位,那麼,就會影響原第一、第二、第三順位抵押權的實現,甚至使得他們得不到清償。為了保護同一抵押財產上的其他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變更抵押權,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的,變更無效。

第四,其他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的範圍。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其擔保責任不能免除。這裏的“其他擔保人”,既包括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第三人。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的,無論擔保主債權的全部還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權實現債權。若債權人放棄這部分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該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我國的抵押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抵押權其實是我國的擔保物權的一種,其設立的目的也是為債權債務等提供擔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一個抵押物被多次抵押的,此時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有順序的限制,要多加註意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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