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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合法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合法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合法嗎
律師解答:不合法。律師解析:離婚協議中約定所有的債務由一方承擔一般不合法。
但若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其共同財產隨着分割完畢,或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共同債務的,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償還,且前述約定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其有權請求撤銷該債務承擔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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