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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問題有哪些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問題有哪些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問題有哪些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並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並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合同相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不動產抵押權如何設立

一般來説,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於或等於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係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 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税收等。

根據小編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抵押合同是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的原因,而且我們一定要注意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一定要登記。同時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了一些不動產抵押權是如何設立的問題,大家可以做一個瞭解。但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我們遇到這方面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天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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