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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定金擔保有什麼作用

合同中的定金擔保有什麼作用

一、合同中的定金擔保有什麼作用

合同中的定金擔保有什麼作用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種證明。定金是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履行而約定的,其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目標總額的20%。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時起生效。

(2)定金是合同的一種擔保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雙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定金罰則的制裁,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這就體現了定金的擔保作用。當然,採取定金擔保,違約一方仍然要按具體情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的作用。當合同履行後,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權收回定金,或者折抵價款。在後一種情況下,定金又起到了預先支付的作用。但是,這與預付款是不同的。預付款不起擔保作用,不存在不返還或雙倍返還的問題,它只是一種結算辦法,在合同履行後進行結算時多退少補。因此,在訂立合同時,預先支付的錢款是定金還是預付款必須明確,以免引起糾紛。

二、定金擔保的特徵有哪些

定金擔保作為一種債權擔保方式,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點:

1、定金擔保是金錢質的一種,為金錢擔保

所謂金錢質即將金錢作為質物並向他人轉移金錢的佔有,以此擔保某種行為的一種擔保方式。典型的金錢質有定金、開户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訂金、封金、賬户質押等。金錢質的特點是:

(1)以金錢這種特殊的動產作為質物。金錢是一般等價物,其特性與一般的財產有較大的差別。物權理論將金錢作為動產對待,但認為金錢只是特殊動產。

(2)轉移金錢的佔有關係。擔保人向被擔保人交付金錢為質權設立的標誌,沒有實際交付則沒有質權。

(3)出質物所有權不轉移。雖然金錢是種類物,但在成立金錢質後,交付的金錢只能認為是由接受的一方信託佔有,金錢成為信託財產,佔有人沒有所有權。這與一般的金錢所有權隨佔有轉移存在重大區別。

定金對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嗎?

定金擔保是由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擔保,但定金擔保成立後,其擔保效力不限於擔保定金給付人履行債務,而且包括擔保定金接受人履行對待給付義務。一旦定金接受人不能履行對待給付義務,應當向定金給付人雙倍返還定金。在這個意義上,定金給付人以向定金接受人移轉定金權利為代價,相應取得定金接受人“雙倍返還定金”以擔保自己債務履行的允諾。實際上,定金的設定客觀上對被擔保的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有擔保效果。其他擔保方式與其相比不同,如抵押、質押,都是對債權人的擔保,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履約。

定金作為債權人的主要權益,相應的債務人應積極的繳納。繳納後,這類資金作為合同中主要的資金衝抵其他款項。在合同履行中積極的按照合同進行履行。一旦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的,這類定金可以不予償還,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標籤: 擔保 合同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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