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行為主體上看,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的過失。構成醫療事故過失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由於篇幅所限,如需詳細的解答,建議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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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天津市高院文件規定,醫患雙方意見統一的情況下可至司法鑑定機構或者醫學會進行鑑定,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由法院指定醫學會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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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進行,分市級醫學會,省級醫學會,中華醫學會。提供病歷資料,並提供支持自己觀點的醫學會資料書籍權威著作很重要。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
- 25371
- 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三、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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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
- 29613
- 不一樣的。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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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該委員會是政府的下設機構,屬於衞生行政部門管理。因此機構不具有獨立性,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難以保證鑑定結論的科學公正。為了保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科學公正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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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況下,一個醫療事故鑑定從申請到出結論大約需要兩個月的時間。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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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鑑定需要以下材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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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提出醫療鑑定。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 9576
- 醫療事故等級。如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這一部分應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明確醫療事故的等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作出屬於醫療事故的結論而不明確事故等級,則屬於無效鑑定。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
- 28922
- 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糾紛經過和解和行政調解得不到有效解決,最後途徑便是民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責任的認定就成了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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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衞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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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 16623
- 根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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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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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的收費標準是,參加鑑定的醫學專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級)鑑定2200元/例次,(省級)鑑定3200元/例次收取;專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級)鑑定1700元/例次,(省級)鑑定2200元/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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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規定,屍體解剖的基準價為2500元至6000元不等;醫療糾紛鑑定每例收費4300元;傷殘程度評定每例700元;精神狀態鑑定為每例600元;手印鑑定則為每枚800元。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
- 29289
- 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
- 9554
-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
- 17708
-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3、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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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的關係和程度,醫療過錯鑑定結論分為:(一)有過錯、直接因果關係:指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錯行為造成。(二)有過錯、主要因素:指醫療行為存在過錯,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行為造成,但存在患方自身因素。(三)有過錯、共...
- 14388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了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則,即“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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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
- 15164
-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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