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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可以醫保報銷嗎?

醫療事故糾紛可以醫保報銷嗎?

一、醫療事故糾紛可以醫保報銷嗎?

醫療事故糾紛可以醫保報銷嗎?

醫療事故糾紛是不可以醫保報銷的,醫療事故跟醫保報銷沒有直接的關係,如果確定是醫療事故就應該去爭取相關的賠償。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的違法行為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行為主體必須是醫院或者經過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類醫療衞生技術人員。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致人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必須是醫院,這是構成替代責任的前提條件。其造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則是進行醫療活動的醫護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個體醫生所致醫療事故,則行為主體為個體醫生本人,其應具備行醫資格。沒有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致人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而是一般的侵權責任。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具體報銷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醫療保險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醫療事故造成的不同後果所認定的賠償後果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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