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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後醫生有屍檢權利嗎?

事故後醫生有屍檢權利嗎?

一、事故後醫生有屍檢權利嗎?

事故後醫生有屍檢權利嗎?

事故後醫生是沒有屍檢的權利的。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二、有關屍檢的法律規定和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牀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在醫患雙方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的,應當進行屍檢,哪一方拒絕屍檢,影響到對死因的判斷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僅僅依據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本案中,由於當時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衞生行政部門原陽縣衞生局負有組織進行屍檢的責任,在醫方提出要求進行屍檢的情況下,原陽縣衞生局未履行職責,致使患者周文梅死亡原因無法確定,據此,不能認定周文梅死因系薛進診所的診斷治療行為所致。法院依據該事實沒有判令醫方承擔全部責任是適當的。

醫療事故的多發,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醫生所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醫療事故中通常是由醫生來承擔舉證責任的,所以只要醫生的證據充分,能夠證明自己在救治的過程中盡力無誤,就能使自己在醫療事故的鬧劇中獨立出來。

標籤: 醫生 事故 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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