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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疫苗的處理規定

過期疫苗的處理規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應當建立疫苗有效期檢查制度,對過期疫苗要隔離存放,並標註“過期”警示標誌。
過期疫苗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登記回收,並定期向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衞生行政部門監督其按規定銷燬。

過期疫苗的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建立疫苗定期檢查制度,對存在包裝無法識別、儲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過有效期等問題的疫苗,採取隔離存放、設置警示標誌等措施,並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置。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處置情況,處置記錄應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後不少於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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