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醫生醫療過錯的懲罰標準是什麼
- 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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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醫生醫療過錯的懲罰標準是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療機構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衞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衞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醫療事故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病員及其家屬應保持冷靜和剋制,切忌衝動和過激行為,以免矛盾激化,妨礙問題的解決。實踐中解決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解決。
患者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和處理。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您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鑑定。
醫患雙方無法協商解決時,可以向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也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還可以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鑑定結論出具後,醫患雙方可再次協商解決或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第三、重新鑑定、訴訟。
患者對當地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或上一級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當然患者也可以不經鑑定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醫生也害怕出現醫療事故,如果一旦是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的,自己也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所以這個對醫生也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也儘量的減少了因為醫生的緣故導致的醫療事故,否則的話醫生是難辭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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