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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合理的嗎?

法院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合理的嗎?

一、法院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合理的嗎?

法院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合理的嗎?

法院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是合理的。當事人提出申請後,衞生行政部門應在10日內作岀是否受理的決定。自作岀受理決定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給醫學會組織鑑定。醫學會受理鑑定5日內,應通知當事人準備材料。當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材料。醫學會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1、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時間以及作出鑑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此來監督醫學會的工作進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

2、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3、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5、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也可以雙方經過協商之後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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