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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是怎樣的

常見的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是怎樣的

解決醫療糾紛的四種途徑如下:
一、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二、調解。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三、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鑑定,醫療過錯鑑定由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四、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常見的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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