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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裏負責醫療事故鑑定?

哪裏負責醫療事故鑑定?

哪裏負責醫療事故鑑定

哪裏負責醫療事故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

(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標籤: 醫療事故 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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