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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制度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制度

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制度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衞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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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制度

你好,關於你諮詢的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的規定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一)患者的舉證責任
  《若干規定》規定了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着患者在醫療侵權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患者要到法院起訴醫療機構,必須證明自己在該醫療機構就診的事實,要對自己受損害行為提供證據,在什麼時間受到什麼傷害提供證據,即作為原告的患者的損害與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具有事實因果關係,這些事實可以通過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時的掛號、交費單據等證據證明。否則,如果患者在此醫療機構就診而起訴其他醫療機構顯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張。
  其次,患者要對受損害的結果提供證據,受到了多大的傷害,造成了多麼嚴重的後果,損害數額是怎樣計算出來的,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
  再次,在醫療訴訟中,如果醫療機構提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後,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否則,患者就可能面臨敗訴的危險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1、無過錯舉證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即醫療機構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自己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失醫療行為,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成立,其要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醫療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首先要證明的是自己在醫療行為中無過錯。那麼,何為醫療過錯呢?目前理論界的通説認為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是醫療行為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即為過錯。
  違反“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義務,主要包括三個層次:
  一是審查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違反有關醫療管理法律、法規、條例等的規定,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那麼醫療機構就存在過錯。
  二是專業的注意義務,由於醫生是一個特殊的職業,這個職業對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如果醫療機構的醫護人員盡到了上述專業注意義務,則可以免責。
  三是特殊情況下的最善之注意義務,醫護人員作為特殊職業羣體,醫療方做出的醫療判斷和措施不僅應當符合一般專業醫療標準,而且必須是達到最佳判斷。法院在審理醫療侵權糾紛時,只有醫療方依照其專業能力做出最佳判斷,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或者完全之注意義務”之時,醫療機構方可免責。
  另外,還有特殊緊急情況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為醫療機構必須依靠其專業知識、能力等,最大限度地減低和避免風險,才能算是盡到“最善之注意義務”。醫療機構在無過錯責任舉證中,必須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完全沒有過錯,那就要承擔一定地責任,至於過錯責任程度,決定地只能是責任的大小,而不能決定責任的有無。
  2、無因果關係舉證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療機構的另一個需要證明的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目前,對於因果關係的存在與否以及關係的遠近,主要通過醫療過錯在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參與度,可以分為必然的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事實上之因果關係、無因果關係。可以看出在上述五中因果關係中,因果關係的參與度越來越少,也就是説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距離因果關係越來越遠。
  其一,在必然因果關係下,因果關係的參與度是百分之百,就患者自身而言,醫療疾病所造成的損害與患者本身無關,就是説醫療損害完全是由醫療行為引起的,在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要對患者的損害結果負全部賠償責任;
  其二,在無因果關係下,醫療差錯在損害結果上的參與度是零,也就意味着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沒有過錯,那麼醫療機構也就不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再次,在另外三種因果關係中,醫療機構要證明的不是醫療過錯的有無,而是醫療過錯距離損害結果的遠近,醫療機構能夠證明其過錯距離損害結果越遠,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可以看出醫療機構在醫療活動中,只要醫療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一定的參與度,均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參與度的大小,只能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大小,而不能成為其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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