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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非法行醫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個人非法行醫有兩類:

非法行醫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無醫師資格或無醫師執業資格者的行醫。其方式有:

(1)私設診所或以遊動方式開展診療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行醫者本人承擔;(2)掛靠正式醫療機構以“專科或專家門診”名義行醫。其民事責任依民法典和民事訴訟規則的精神,由行醫人和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責任;(3)個人或個人合作執業的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註銷執業許可證後繼續行醫。其民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

2、有醫師執業資格證者的非法行醫。

其方式有:(1)私設診所或在家裏私自開展診療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行醫者本人承擔;(2)在非醫療機構或他人(單位)私設的醫療機構兼職行醫。其民事責任由兼職單位承擔,因其具有職務行為性質。應當指出,到正式醫療機構非法兼職從事執業許可範圍的業務,不構成非法行醫。因此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應認定為醫療事故。因為行醫人與其兼職的醫療機構都具有主體資格,行為人只負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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