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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是什麼

管制的期限是什麼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管制的期限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刑時應該處以的刑期的長短,管制是對犯罪人不予以關押,但會限制犯罪人一定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種交給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處罰方法,一般比較適用於罪行較輕、或者對社會造成危險性較小罪行的犯罪分子。
管制的期限按對規定一般時間是在3個月以上2年以下;如果犯罪人出現數罪併罰的時候,管制的期限最高不可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一般是從判決執行之日開始進行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關押的,關押1天一般折抵刑期2天,之所以有關押1天折抵刑期2天的規定,主要是因為人民法院在判決或者裁決之前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的手法已經屬於剝奪其自由的行為,而管制一般只是限制犯罪人的自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管制的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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