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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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不受理的範圍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適用要注意把握哪些問題?
第一,這裏的重複處理行為是針對行政機關的第一次行政行為而言,而不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訴的重複處理。
第二,重複處理行為針對的大都是歷史遺留問題,時間較長,行政機關的初次裁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已超過行政訴訟時效,法院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無權審查。而行政機關有權對已超過起訴時限的行政行為再次審查,可以撤銷舊的行政行為,作出新的行為,也可作出決定維持原有行為。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權不受時間限 制的特性給行政訴訟時效帶來挑戰。
當事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行政行為提出申訴,行政機關再次審查時,如果撤銷或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應視為作出新的行政 行為,訴訟期限重新計算,對這種重新處理行為不服,當事人起訴,法院應予受理。如果針對當事人的申訴,行政機關再次複查時,維持了原具體行政行為,駁 回了當事人的申訴請求,則屬重複處理行為,訴訟期限不能重新計算,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訴的途徑規避行政訴訟期限的限制。
在現實生活當中,行政相對人如果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需要注意有一些事項是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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