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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於公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一、對於公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於公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嗎?

公民對政府信息公告行為有異議,認為信息公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一般為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在此應當注意《行政複議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問題,如果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少於60日的,那麼應當以行政複議法規定的60日計算。如果其他法律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那麼應當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規和規章。

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的起算時間,可分為兩種情況: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複議權或者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之日起計算。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者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只要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複議期限從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

對於政府信息所做出的公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一些信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主要就是因為這實際上也是屬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是如果要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的話,是需要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的60天時間提出來。

標籤: 行政複議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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