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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為了什麼制定

郵政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為了什麼制定

一、郵政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為了什麼制定

郵政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為了什麼制定

為了規範郵政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郵政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郵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郵政管理部門,是指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

第三條 各級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公正、公開地實施行政處罰,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本級和下級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錯誤,及時糾正。

第五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系統內部辦案協作。需要系統外其他部門協作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查明事實,確定具體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郵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郵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採納。

郵政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條 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郵政的行政處罰需認真貫徹,如果在執行中有其他問題的也要及時的上報給國家郵政局,而且國家郵政局會根據執法的實際情況來進行適當的調整,這也是為了保護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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