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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處罰程序規範

税務行政處罰程序規範

税務行政處罰程序規範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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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程序不規範怎麼處理呢?

1、行政處罰程序是法律規範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作出行政處罰行為必須遵循的步驟、順序和時限。“程序是對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恣意的控制”。《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程序合法是對行政處罰行為程序的最低要求。它規定了行政處罰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時不能缺少的法定步驟、不能顛倒的法定順序和不能超過的法定時限。如先告知、聽證,後決定處罰;先調查取證後裁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如扣留(封存)不能超過一定的期限等等,都是法律規範對行政程序作出的強制性規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因此,行政處罰程序不規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即使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為由作出撤銷判決,行政機關依照新查證的事實或者適用正確的法律重新作出決定,仍然是法律所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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