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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明確什麼 行政處罰遺漏事項是什麼

應該明確什麼 行政處罰遺漏事項是什麼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方面的案例在我們的身邊肯定也是有發生過的,行政處罰處罰的範圍不光光只有違法犯罪的人員,對於沒違法犯罪但是違反了規定的也是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那麼行政處罰遺漏事項是什麼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行政處罰遺漏事項是什麼?應該明確什麼?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處罰原則

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併處罰。在法定並處的情況下,因可以並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並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後,並可以採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採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行政處罰條列 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我們國家對於行政處罰遺漏事項還有我們應該明確的地方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對於行政處罰應該明確的地方我們應該是從行政處罰書上面進行明確,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明確姓名地址還有因為什麼要進行行政處罰的。這是我們國家的規定所以我們必須要做。

標籤: 遺漏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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